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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注意 買房後,記住每年應負擔的「雙稅」~

 


 

您知道買房後每年應負擔的稅負有那些嗎?

 
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告訴您,首先每年5月份要繳納房屋稅,其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,按月計課,所以使用情形有變更時,申請後是可以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的,最低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(自住住家用);

 

11月份則是要繳納地價稅,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最低稅率為千分之二(自用住宅用地),與房屋稅不同的是其按年計課,所以要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,必須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,當年度才可以適用,逾期申請者,就要再等一年。

 

該處提醒您,因為自住用房屋及土地所適用的稅率都是最低的,所以如您的房屋符合:

 1、無出租及營業

 2、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

 3、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

,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;

 

另土地符合:

 1、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

 2、無出租及營業

 3、都市土地以3公畝、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限

 4、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

,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
 

二者適用條件不太相同,買房後符合規定者,記得一定要提出申請,才不會多繳冤枉錢喔!

 

 

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

新聞原址:https://tw.house.yahoo.com/post/121822/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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