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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,必須要經過申請核准喔~

 


 

稅捐機關表示,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,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,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(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,若逾期申請,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。

 

近來時有納稅人來電詢問,其房屋係供自住使用,且房屋稅係按住家用稅率課徵,土地為何未能主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,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?

稅捐機關表示,依土地稅法規定,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,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提出申請,經稅務局核准後,才可適用特別稅率,若前已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

 

稅捐機關提醒您,如您所有土地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(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該處,且該處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),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者,請於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,以免您的權益受損。

 

 

因「這3種」取得房地,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:

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,才發現自己因繼承、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,地價稅比2016年多出4倍!

 

稅捐機關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,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,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。

稅捐機關指出,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,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;

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,稅率低且不累進,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(即9月22日)前填具申請書,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。

 

稅捐機關特別提醒,民眾如果因「繼承」、「信託」或「配偶相互贈與」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,縱使用途未變更,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,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
 

 

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

新聞原址: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121833/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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