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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,則可達地價稅節稅目的~

 


 

楊女士來電表示,受贈取得父親之自用住宅用地,父、母親的戶籍皆設於該地未遷出,地價稅需不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?

 

稅捐機關表示,贈與移轉之土地,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,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。

所以楊女士取得贈與土地後應重新提出申請,經審查核准後,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。

 
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必須:

● 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

● 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
  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(90.75坪);

  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(211.75坪)部分。

● 另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一處為限。

 

稅捐機關提醒,自用住宅用地稅率(千分之二)與一般用地稅率(千分之十以上)至少相差4倍。

因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,切記於地價稅開徵40日(亦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經審核符合規定,自當年起適用;逾期申請,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。

經核定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

所以納稅人應把握申請時機,以免荷包大失血。

 

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

新聞原址: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121884/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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