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,則可達地價稅節稅目的~
楊女士來電表示,受贈取得父親之自用住宅用地,父、母親的戶籍皆設於該地未遷出,地價稅需不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?
稅捐機關表示,贈與移轉之土地,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,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。
所以楊女士取得贈與土地後應重新提出申請,經審查核准後,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。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必須:
●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
●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(90.75坪);
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(211.75坪)部分。
● 另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一處為限。
稅捐機關提醒,自用住宅用地稅率(千分之二)與一般用地稅率(千分之十以上)至少相差4倍。
因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,切記於地價稅開徵40日(亦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經審核符合規定,自當年起適用;逾期申請,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。
經核定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
所以納稅人應把握申請時機,以免荷包大失血。
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
新聞原址: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121884/
萬丈高樓平地起,無論高樓或矮房,重要的都隱藏在看不見的小細節。
台灣新厝用心建房,透明的施工、細心的建造,讓您放心、讓您安心。
專業的團隊與您一起保護重要的家。
聯絡電話:(07)799-8080
行動電話:0936-808-388
電子信箱:service@taiwan-newhouse.com
留言列表